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30711已廢止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88)台體委綜字第 0
  0064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 096001779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1  條、第 3  條第 2  項之附表 1  至附表 3、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附表 4、第 5  條之附表 5  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20020318B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體育運動具有特殊貢獻之人 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體育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推動體育運動貢獻卓著,有具體事實。 二、捐資興設運動設施或捐助辦理重要體育運動貢獻卓著,有具體事實。 三、辦理重要體育運動貢獻卓著,有具體事實。 四、外國人士協助我國推動國際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 五、其他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三種,均為領綬,除有特殊功績外,初次以 頒給三等獎章為原則,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第 4 條
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相關之機關、學校、體育團 體或體育財團法人推薦,經本會審查通過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四。
第 5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獎章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五。
第 6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 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表接受。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