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80007036A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9000169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2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8 條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2020006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8、10、1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20201348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1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9020130 5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45016435 號公 告第 2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3 項、第 8 條所列屬 「教育部」及「教育部體育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起 改由「運動部」管轄;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屬「教育部部長」擔任召 集人、「教育部體育署署長」擔任副召集人事項,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 日起改由「運動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由「運動部部長」指定適當人 員擔任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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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才支出。
二、輔導、辦理促進運動人才之運動就業及運動事業發展之創新研發、人才培育等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訂發行目的有關之各項支出。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體育署署長兼任;其餘委員應由本部遴聘(派)相關機關(構)與團體代表、金融、主計、經濟、法律與體育專家學者、運動產業及運動選手代表兼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2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管理會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1管理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2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3第一項會議之紀錄,應由主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於機關網站對外公開。
管理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管理會會務;置專任或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協助綜理管理會會務;另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由本部體育署現職人員派兼之。
管理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及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