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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設字第 10100 10609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條第 3 款、第 6 條序 文、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 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40554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大型運動設施範圍及認定標準;新名稱:大型運動設施範圍 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45016435 號公 告第 3 條第 1 款第 3 目、第 2 款所列屬「教育部」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起改由「運動部」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前條所稱重大國際賽會如下: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二、國際單項運動賽會:應為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之必辦項目或本部認定為我國體育政策推展之運動種類賽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