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40029147B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45016435 號公 告第 9 條第 3 項、第 4 項、第 10 條所列屬「教育部」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起改由「運動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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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發行機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屬公開發行公司,應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之規定;屬非公開發行之公司,準用處理準則之規定,但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三項後段、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與第五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不予準用。
2發行機構建立前項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就運動彩券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兌獎、資訊系統及其他管理事項,評估其風險後,訂定相關作業程序及稽核規範。
前條第二項所定發行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運動彩券資訊系統及投注與兌獎設備。
二、投注標的合法權利及資訊透明度。
三、獎金支出率。
四、年度發行計畫提報及應載明事項。
五、其他發行相關事項。
第二條第二項所定銷售及促銷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開售賽事清單。
二、賽事資訊。
三、賽事異動。
四、運動彩券券面、券背、投注規範、無效認定。
五、開售賽事賠率。
六、交易風險及異常投注。
七、禁止購買、受讓及兌領。
八、其他銷售及促銷相關事項。
第二條第二項所定資訊系統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投注內容公布管理系統。
二、運動彩券官方網站管理系統。
三、運動資訊顯示器撥放系統。
四、投注風險管理系統。
五、虛擬通路會員管理系統。
六、虛擬投注系統。
七、其他資訊系統相關事項。
1發行機構應設內部稽核單位,並應配置二人以上專職稽核人員。
2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針對第三條至前條所定內部控制事項訂定稽核頻率。
3前項各控制事項稽核頻率,除銷售及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每月不得少於一次外,其餘每季不得少於一次,並應依主管機關要求予以調整。
4第二項之年度稽核計畫,應於前一會計年度終了前提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發行機構依本辦法建立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提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每半年將查核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
發行機構應定期檢討與修正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本辦法規定,於受委託機構之受委託範圍內,適用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