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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20029818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施行之日施 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220012491 號 令發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40401625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運動部督導本中心業務之副首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運動部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2前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3公立大學具有運動科學專業之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得以學者、專家身分兼任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運動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1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運動部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2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3公立大學具有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之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得兼任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監事。
1董事、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運動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選。
董事或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由運動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董事或監事之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時,其補聘程序及任期,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