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處理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030313已廢止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教育部(49)台軍字第 13509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教育部(62)台參字第 2021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八月七日教育部(67)台參字第 21094  號令修正發
  布
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教育部(79)台參字第 16087  號令修正
  發布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教育部臺軍字第 0920031540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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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專院校學生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修在校軍訓全部課程: 一、曾在國內大專院校畢業者。 二、曾任國軍軍官或視同軍官職務及適任國軍預 (候) 備軍官經核准退為 備役者。 三、現任國軍軍官經權責單位核准就讀大專院校或在職進修者。 四、備役士官、兵年齡屆滿四十五歲以上者。 五、經核定入學之外國留華學生。
第 3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參加軍訓術科教練 及活動: 一、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者。 二、現任國軍官、士、兵,經權責單位核准參加營外學校就讀者。 三、年齡屆滿四十五歲以上者。
第 4 條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修在校軍訓全部課 程: 一、曾在國內同等程度以上之正規學校畢業者。 二、曾任或適任國軍士官、預備士官以上職務,經核准退為備役者。 三、現任國軍士官、預備士官以上職務,經權責單位核准參加營外學校就 讀者。 四、年齡屆滿四十五歲以上者。
第 5 條
大專院校學生具有備役士官、兵身分者,得視個人服役軍種別,依自願申 請免修在校軍訓部分課程,得免修之課程由教育部另定之。
第 6 條
視覺障礙學生 (指矯正後優眼視力測定值未達○.○三者) 、聽覺障礙學 生 (聽力損失在六十分貝以上者) 、智能不足學生、肢體障礙學生 (行動 能力及操作能力均有嚴重障礙者) 及其他顯著障礙學生得申請免修軍訓全 部課程。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上 (含進修補習) 學校學生申請免修在校軍訓全部或部分課程 或免參加軍訓術科教練及活動,應在入學註冊後二週內,檢具有效證件, 向就讀學校辦理申請,由校 (院) 長核定。並分別統計列冊以備查考。申 請書及名冊格式由教育部另行訂頒使用。
第 8 條
大專院校轉學生,已修畢各該學期軍訓課程成績及格者,准予抵免。自軍 事學校轉入者,其轉入年級以前各學期之軍訓成績,得以軍事學校各該學 期之軍事訓練及格成績抵免。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七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