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050615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教育部(59)台參字第 26934  號、
  二十七日國防部(59)求行字第 3792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教育部(62)台參字第 4894 號、國防
  部(62)經撰字第 650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40065843C  號令、國
  防部制剴字第 0940000377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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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集訓之目的,在鍛鍊學生健全體魄,陶冶高尚品德,修 習戰鬥技能,養成規律生活。
第 3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一律接受集訓,每年集訓之對象,規定如左: 一、大學暨獨立學院聯考錄取與保送之新生。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考入二、三、五年制專科,現肄業一年級之在校學 生。 三、國 (初) 中畢業考入五、六年制專科,現肄業三、四年級之在校學生 。 四、原在國內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與僑生大學先修班結業,經 (待) 分發大 專學校之僑生。 五、由海外回國升學大專學校之一年級在校僑生。 六、經核准緩訓有案或參加上一梯次集訓因故退訓之學生。 七、其他應受集訓及補受集訓之學生。
第 4 條
前條各款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集訓: 一、經體檢判定為丙丁等體位。 二、具有後備軍人身分,經列管有案,持有師 (團) 管區列管證明者。 三、經已接受集訓期滿,成績及格持有「結訓證書」者。 四、各軍事學校奉准退學學生,持有退學證明書或通知書,其實受入伍訓 練天數或折算役期天數超過四十五天以上者。 五、其他因特殊情形不能接受集訓經核定者。 前項一、二、三、四款學生申請免訓,應於註冊入學時,辦理申請手續, 並由教育部授權各大專學校核定之。 大學暨獨立學院聯招時,分由集訓作業小組負責審查,徵額縣市政府核轉 錄取學校辦理之。 第五款由教育部核定。
第 5 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緩受集訓: 一、經體檢判定為戊等體位者。 二、患有重病經軍公醫院證明於開訓後五日以上方能治愈者。 三、僑生須返回僑居地辦理護照簽證或居留權手續屬實者。 四、已肄業一年之僑生因基本課程不及格需參加寒暑假期補習者。 五、無體位之集訓對象,其體重、身高不合標準或具有顯著之機障,不能 接受集訓者。 前項各款學生申請緩訓,除大學暨獨立學院聯招時,分由集訓作業小組負 責審查徵額縣市政府核轉錄取學校辦理外,其餘應於造送名冊前兩週內辦 理申請手續。並由教育部授權各大專學校核定之。
第 6 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延期報到: 一、如遇婚喪事故 (喪假以直系血親及配偶為限) 得申請延期三日報到。 二、患病經軍公醫院診斷證明於五日內能治癒者,得申請延期五日報到。 三、集訓報到日期與高普 (特種) 考試軍校聯招大專聯考日期衝突者,得 申請延期二至三日報到。 前項各款學生申請延期報到,除大學暨獨立學院錄取新生集訓報到時,由 各縣市政府核註於送訓名冊外,其餘應於報到前檢具證明逕向所隸大專學 校申請核定;並由各學校通知訓練單位。
第 7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集訓時間為六週,利用暑、寒假期實施。
第 8 條
經接受集訓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訓練單位頒發「大專學生集訓結訓證書」 。 集訓成績不及格者得參加下一梯次集訓,但以一次為限。
第 9 條
應受集訓學生,如因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而構成退學,並能於入營前獲 悉者,應儘速通知徵額縣市政府免予送訓。設既已入營受訓,如遇有上情 則應等待其結訓返鄉時,再行通知其退學。
第 10 條
應受集訓學生,如具免緩訓與延期報到情事,而不遵規定辦理手續者,由 學校記大過一次,並應參加下一梯次集訓。 如經接獲集訓通知而無故或藉故不到者,學校應不予入學。
第 11 條
參加集訓學生受「開除」處分者,學校應以退學論。
第 12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集訓,由教育部商請國防部代訓,每年集訓實施計畫, 由國防部另訂之。
第 13 條
應受集訓之海外學生,因情形特殊,得另行編組海外青年講習會實施之。
第 14 條
海外青年講習會,由教育部會同有關機關共同規劃實施之。講習實施辦法 ,由教育部另訂之。
第 15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國防部教育部會銜命令規定之。
第 16 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