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院校預備軍官初選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090729已廢止
沿革(9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五日教育部(57)台參字第 5159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教育部(63)台參字第 2589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年二月二十日教育部(70)台參字第 4758 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10 條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7589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80104841C  號令發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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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大專預備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公私立大專院校 (不包括女校) 為辦理預備軍官初選,均應設置預備軍 官初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 (院) 長兼任,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聘 任;教務、訓導及軍訓主管為當然委員。
第 4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參加考選之預備軍官軍種官科專長及考試分組事項。 二、關於應屆畢 (結) 業生填報志願考選預備軍官事項。 三、關於填寫預備軍官初選紀錄卡與核對事項。 四、關於預備軍官初選評審事項。 五、關於預備軍官初選之特殊事故處理與建議事項。
第 5 條
本會作業程序如下: 一、就申請參加志願考選預備軍官學生繕造名冊兩份送相關直轄市、縣 ( 市) 政府辦理體格複檢。 (複檢完成退回一份) 二、協調本校 (院) 教務學務軍訓各部門填註有關各欄成績與判定結果。 三、依初選合格標準評審學生為合格或不合格,加蓋校 (院) 長印章。 四、經評審為初選合格學生由學校個別通知其本人。 五、造具初選合格名冊,連同准考證、志願申請表,按複選委員會頒發之 考選實施計畫所規定日期送交複選委員會。其餘細部作業事項,悉依 教育部頒發之「大專預備軍官初選作業須知」辦理。
第 6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軍訓人員擔任,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初選事務, 置幹事二至九人,由業務有關人員擔任,協助總幹事完成初選全程作業。
第 7 條
本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以明瞭應屆畢業生初選資料全盤狀況,俾供 有關單位參考。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時由主 任委員任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為主持。
第 8 條
本會所需作業費,每一學生按當年大學聯考報名費百分之十收費 (其不合 格或不志願參加者免收) ,其支配使用由本會議決之。
第 9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總幹事與各幹事於工作期間,均酌給工作津貼。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