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 1020021454C 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20000135 號令、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2 0831115A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 103015105 2B 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40000006 號令、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30830641A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 1090029010B 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90078820 號令、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9 0023152B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 112280590 8A 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20351355 號令、內政部台內訓字第 112005932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 間實施辦法;新名稱: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 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依法受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之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
2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3第一項所定得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之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規定如附表。
1學生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且成績合格者,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如附表附註);其得折減之現役役期,不得逾三十日,得折減之軍事訓練時數,不得逾十五日。
2同等學制修習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減。
1申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者,應將就讀學校成績單正本送交該校軍訓單位審查,經核對無誤,由軍訓主管於成績單右下角加蓋印記,並載明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及得折減日數後,其正本發還申請人,副本由學校保存;學校未設軍訓單位或未置軍訓主管者,由教務單位辦理。
2前項申請折減之成績單所顯示課程,應與第二條第三項附表所列之課程相符。
3第一項印記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加蓋印記之成績單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現行常備兵役徵集作業流程,向服役或訓練單位申請折減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
教育部應不定期對學校辦理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相關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及折減作業,實施考核。
1替代役役期之折減,依本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2前項替代役役期之折減日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其得折減之役期,不得逾三十日。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之役男,其得折減之役期,不得逾十五日。
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其得折減之役期,不得逾三十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