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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40063435C 號令、行 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09400155571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080635C 號令、行 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0950020697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08331B 號 令、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30023567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06636B 號 令、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90006233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主任校 長聘任遴選辦法;新名稱: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 長聘任遴選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之聘任,除依法令分發外,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
2前項教師甄選時,得就具原住民身分者酌予加分。但以不超過個人總成績百分之十為限。
3前項甄選成績相同時,應按原住民各該族學生占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全體學生比率,依下列優先順序聘任:
一、具原住民各該族身分之教師。
二、具原住民其他族身分之教師。
三、不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
1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十年內,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
2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其比率及推動方式,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3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編制員額內,以至少聘任一位具備民族教育教師資格之教師為原則。
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於聘任主任時,應優先就該校現職教師中具原住民身分及主任資格者聘兼之;其聘任之順序,準用第二條第三項規定。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公立中小學校長遴選時,其中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應就經依法組成之校長遴選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校長候選人中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聘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