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cision Instrument Development Center,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The Executive Yuan Tentative Memorandum of Organization
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63)台科字第 0690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八月九日行政院(63)台教字第 6102 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0)台會人字第 000 385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7 條條文及編制表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人字第 0940022 093-1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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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促進國家科學發展並配合經濟建設需要,特設精
2密儀器發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本中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精密儀器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精密儀器之製造、修護事項。
三、關於精密儀器之調查、聯繫、供應、專業訓練事項。
四、其他有關精密儀器之交辦事項。
1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並置副主任一
2人,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1本中心置組長、副組長、室主任、秘書、課長、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
2工程師、技術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1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2。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編制表
3┌─────┬─────┬─────┬────────────┐
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5├─────┼─────┼─────┼────────────┤
6│主任 │簡任 │一 │ │
7├─────┼─────┼─────┼────────────┤
8│副主任 │簡任 │一 │ │
9├─────┼─────┼─────┼────────────┤
10│組長 │簡任 │三 │ │
11├─────┼─────┼─────┼────────────┤
1本中心為研究發展特殊精密儀器,經核定後,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及
2助理研究員。
1本中心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各專業工作小組委員若干人,任期一年,連聘得
2連任,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由編制員額內調用。
本中心應業務需要,經核准後,得僱用技術士。
本中心辦事細則,另訂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13├─────┼─────┼─────┼────────────┤
14│室主任 │薦任 │一 │ │
15├─────┼─────┼─────┼────────────┤
16│秘書 │薦任 │一 │ │
17├─────┼─────┼─────┼────────────┤
18│課長 │薦任 │二 (一○) │兼任人員由工程師兼任。 │
19├─────┼─────┼─────┼────────────┤
20│工程師 │薦任 │六–一○ │內三人得列薦任。 │
21├─────┼─────┼─────┼────────────┤
22│副工程師 │薦任 │四–五 │ │
23├─────┼─────┼─────┼────────────┤
24│助理工程師│委任或薦任│八–一○ │ │
25├─────┼─────┼─────┼────────────┤
26│技術員 │委任或薦任│八–一○ │ │
27├─────┼─────┼─────┼────────────┤
28│組員 │委任或薦任│四–五 │ │
29├─────┼─────┼─────┼────────────┤
30│辦事員 │委任 │一 │ │
31├─────┼─────┼─────┼────────────┤
32│書記 │委任 │四 │ │
33├─┬───┼─────┼─────┼────────────┤
34│人│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35│事│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36│室│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37│ │ │ │ │職等」辦理。 │
38│ ├───┼─────┼─────┼────────────┤
39│ │助理員│委任 │一 │ │
40├─┼───┼─────┼─────┼────────────┤
41│會│會計主│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42│計│任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43│室│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44│ │ │ │ │職等」辦理。 │
45│ ├───┼─────┼─────┼────────────┤
46│ │助理員│委任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與人│
47│ │ │ │ │事室助理員一人合併計給) │
48│ │ │ │ │。 │
49├─┴───┼─────┼─────┼────────────┤
50│合 計│ │五一–六一│ │
51│ │ │ (一○) │ │
52└─────┴─────┴─────┴────────────┘
53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54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55二 現職雇員四人仍以原職稱留用,俟出缺後改置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