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for the Organization of a Science Park Administration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4212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五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7447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8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7-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1491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1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491 號令公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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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1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隸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掌
2理或代辦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所定事項。
1本局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及代辦有關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企劃組:掌理有關科學工業園區 (以下簡稱園區) 發展政策、策略及
2相關措施之規劃,科技研究創新與發展之推動,科技人才之訓練及人
3力資源之獲得與調節,建教合作與技術訓練,員工子弟學校之業務協
4調等事項。
二、投資組:掌理有關園區吸引投資與對外宣傳,廠商科技能力與產品性
5能之評估,通用之技術服務設施,外匯及貿易業務,產品檢驗發證,
6產地證明之簽發與產品市場調查等事項。
三、勞資組:掌理有關園區工商團體之業務督導,勞資關係,公共福利,
7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等事項。
四、工商組:掌理有關園區事業設立、營運之輔導與財務稽核,電信器材
8進出口查驗與護照憑證之簽發,工商登記證照及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
9,外籍與僑居國外人員聘僱之許可及管理,儲運及保稅倉庫之經營與
10輔導管理,預防走私與安全防護等事項。
五、營建組:掌理有關園區土地之開發及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與維護,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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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法律事務、研究考核、公
2共關係及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1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由具備高科技學識及管理專長者擔任,職務
2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
2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六
3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其中三人得由技正兼任;技正六人至十人,職
4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
5人至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
6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
7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分析師一人
8,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
9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10八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二人,技士九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
11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九人、技士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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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2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2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
3派充之。
1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2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局為辦理專門性及技術性事項,經層報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
2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聘用技術顧問及其他技術人員。
1本局得商請警政、消防主管機關在園區設置警察、消防單位,依法執行安
2全警衛任務、消防業務,並就本局主管業務受本局指揮、監督。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12管理等事項。
六、建管組:掌理有關園區土地之編定與徵收,廠房及住宅之租賃及其他
13公有財產之管理與收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景觀規
14劃與管理等事項。
七、資訊室:掌理有關園區資訊業務規劃與管理,園區資訊化發展之推動
15,加值網路服務引進、應用與整合,資訊系統設計,資料處理,資訊
16應用訓練與諮詢服務等事項。
13五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
14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