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聘用人員遴聘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mployment of Contract-based Personnel by the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of the Executive Yuan

命令廢止法規>科技部最後異動 20141001已廢止English
沿革(12 筆)
1.中華民國六十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60)台政貳字 5161 號令核准備查
2.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67)台人政貳字第 02108  號
  函核定修正
3.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70)台人政貳字第 32173  號函
  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5872 號公
  告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自一百零三年三
  月三日起變更為「科技部」,第 1  條、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1  項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改由「科技部」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科技部科部人字第 1030070432A  號令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會聘用人員之遴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適用本規則。
第 2 條
本會之聘用人員,除委員由行政院遴聘外,計包括研究員、副研究員、助 理研究員。
第 3 條
本會研究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國內外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等相當職務,著有成績者。 二、曾任國內外大學副教授或相當職務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 (所) 得有博士學位,並曾從事學術研究或專業 工作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四、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 (所) 得有碩士學位,曾從事學術研究或專業工 作八年以上,並有著作或傑出貢獻者。 五、國內外大學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或專業工作十二年以上,並有著作 或傑出貢獻者。
第 4 條
本會副研究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國內外大學副教授或研究機構之副研究員等相當職務,著有成績 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 (所) 得有博士學位,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國內外大學講師或研究機構相當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著 作者。 四、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 (所) 得有碩士學位,曾從事學術研究或專業工 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著作者。 五、國內外大學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或專業工作八年以上,並有著作或 傑出貢獻者。
第 5 條
本會助理研究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 (所) 得有碩士學位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者。
第 6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以「合聘」或「兼任」方式遴聘副研究員以上之科 技專業人員,其應具之資格條件比照專任人員辦理。
第 7 條
本會聘用人員酬金,應就其工作內容審酌其職務與責任及所具專門知能條 件評定薪點及折合金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聘用人員酬金準用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約聘聘用人員注意事項所定 「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辦理。
第 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