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for the Safekeeping and Use of the Executive Yuan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Fund
1.中華民國六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60)忠 5 中字第 2908 號令核 定施行 2.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68)台忠授字第 9008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內容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六日行政院(86)台孝授一字第 07596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1~13 條文條 (原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新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89)台孝授一字第 09042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新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40000632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9、16 條條文;刪除第 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4000930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5872 號公 告第 3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14 條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30200630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6、7、12、16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6020114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第 3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14 條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 轄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11020179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7、16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刪除)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並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屬中央政府部分。
三、本基金之投資收入。
四、本基金之融資利息收入。
五、捐助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推動全國整體科技發展支出。
二、改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環境支出。
三、推動及補助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支出。
四、科學技術之大眾教育及推廣支出。
五、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支出。
六、推動國際科學技術交流及合作支出。
七、推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科學技術交流及合作支出。
八、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屬中央政府部分之管理及移轉支出。
九、投資重要科技之研究發展。
十、融資研究機構從事建構或提升產業技術研究發展環境。
十一、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中應包含行政院主管科技之政務委員、經濟部部長、財政部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聘兼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業務;置專任或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協助綜理會務;另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必要時,並得依規定聘用專業人士若干人。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運用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之考核事項。
四、本基金之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基金投資或融資對象,應以有助於提升國家科技水準及產業升級之研究發展計畫或事業為原則。
本基金之投資及融資,得由本會指定金融機構代理之。
本基金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由管理機關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辦理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