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員工診所設置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41224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九月一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71)台會字第 698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規字第 0 930092792-1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第 2 條
本診所得聘用祕書一人,承管理局局長之命綜理醫療行政業務。
第 3 條
本診所分設內科、外科、牙科、眼科,並置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雇
員、護士若干人,均以聘用或僱用之,分別掌理有關醫療業務,並得以契
約方式進用司機、工友若干人。
第 4 條
本診所所需經費在管理局作業基金項下支應。
第 5 條
本診所人事管理、人事查核及會計業務由管理局派員兼辦。
第 6 條
本診所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