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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秘字第 096 004270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5872 號公 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自一百零三年三 月三日起變更為「科技部」,第 7 條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科技部科部秘字第 1030028950A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7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原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新名稱:科技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科技部科部秘字第 1080030086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科技部」,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變 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第 7 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 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秘字第 1 110053829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7 條條文 (原名稱:科技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新名稱: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秘字第 112 0053403B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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