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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科技部科部人字第 1030028249A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所列 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前字第 1 110060312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會應依職權或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本會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會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者。
董事長有第三條至前條所定情事而出缺時,應由本會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