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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科技部科部人字第 1030028250A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第 3 條第 2 項、第 3 項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前字第 1 120031548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 則;新名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 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準則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2董事會認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有前項應行迴避之事由或有前項情事之虞者,得命其迴避或應為適當之處置。
1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2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3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本會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