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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科技部科部人字第 1050004239A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科技部科部人字第 1050047795A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
2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董事長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董
3事及監事由本部聘任之。
1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2其已聘任者,由本部解聘之。
1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部應依職權或國家資通
2安全科技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解聘之。
1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
2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部
3遴選適任人選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本部解聘者。
1董事長有第三條至前條所定情事而出缺時,應由本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
2院長補聘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