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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科技部科部人字第 1050004243A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科技部科部人字第 1050047821A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準則依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
2一項規定訂定之。
1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2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3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國家資通安
4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資安科技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
5施之事項。
1資安科技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
2事、監事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表決或決定。
3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
4位者,由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解聘之。
5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前二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不當者,
6本部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本準則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