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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科技部科部科字第 1060071541A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第 3 條、第 4 條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 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科字第 111 0060815B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科字第 114 0049870B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為提升國民科學技術素養,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保管運用之研發成果收入,每年應提撥千分之五以上經費,用以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工作。
為利資源整合,科發基金編列之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經費,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統籌規劃運用。
1為辦理科學知識普及化推廣工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得成立科學傳播諮詢委員會,以利凝聚各界共識,協助提供推動策略及成效檢討之諮詢意見;委員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2科學傳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委員兼召集人,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處處長、工程技術研究發展處處長、生命科學研究發展處處長、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處長、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聘請學者及科學傳播專家擔任,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1各項科學知識普及化推廣工作,得透過傳播媒體,或以演講、展演、活動、編印書刊或其他適當方式辦理,以促進國民對科學知識及重要科技計畫成果之瞭解。
2各項科學知識普及化推廣成果,得加以彙整、分類並數位化,置放於網路平台並結合各界資源推廣,以提升科學知識普及化之效益。
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支應科發基金科技(含跨部會署)計畫等收入,經科發基金管理會同意者,得固定每年提撥千分之五,併入第二條之推廣科學知識普及化工作經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