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表揚文化機關(構)績優義工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最後異動 20100511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89)文建壹字第
  2002294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93008
  0882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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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表揚文化機關 (構) 績優義工 ,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十二條第六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文化機關 (構) :指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之文化局、文化中心、圖書館 、美術館、博物館、紀念館、社教館、演藝廳及其他有關文化機關 ( 構) 。 二、績優義工:指志願擔任無給職之績優工作個人及團隊。
第 3 條
文化機關 (構) 績優義工之表揚,其類別、等級及名額如下: 一、個人: (一) 金質獎:十名。 (二) 銀質獎:二十名。 (三) 銅質獎:四十五名。 (四) 特別獎:不限名額。 二、團隊:五個單位。 前項受表揚者,個人部分得由本會安排進行國內外文化觀摩交流活動 ,團隊部分得發給獎金,以資鼓勵。
第 4 條
文化機關 (構) 對所屬績優義工得由其首長向本會推薦。推薦標準如下: 一、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金質獎:連績服務六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並曾獲頒銀質獎後繼續服務滿兩年,績效卓著,且未曾獲頒金質獎 者。 (二) 銀質獎:連續服務四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小時以上,並曾 獲頒銅質獎後繼續服務滿兩年,具有勞績表現特殊,且未曾獲頒銀 質獎者。 (三) 銅質獎:連續服務二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四百小時以上,服務 熱心工作績優,且未曾獲頒銅質獎者。 (四) 特別獎:當年度對所服務文化機關 (構) 具特殊貢獻者。 二、團隊需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訂有義工服務團隊組織規定,團隊成員達三十人以上,且服務團隊 成立達一年以上,組織健全,運作良好者。 (二) 支援所屬文化機關 (構) 推廣文化活動,或協助策劃文化相關事務 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三) 三年內未曾獲頒績優文化機關 (構) 義工團隊獎者。
第 5 條
前條之推薦案件,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就被推薦個人或團隊填具推薦書表; 個人需檢附服務年資與時數證明文件及績優事蹟相關資料,團隊需檢附組 織規定、成立時間、團隊表現及服務績效相關資料。 前項個人推薦人數以不超過該機關 (構) 服務滿一年年資義工人數之十分 之一為限,並應將服務滿一年之義工造冊併送本會查核。
第 6 條
第四條之推薦案件,由本會組成初評小組初審,聘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士 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由本會委員進行決審。
第 7 條
前條評審原則如下: 一、個人:就其品德、服務態度、服務年資、服務時數、績優事蹟等項綜 合評定。 二、團隊:就團隊精神、整體表現、成立日期及服務績效等項綜合評定。
第 8 條
文化機關 (構) 績優義工表揚,每年舉辦一次,由本會以公開方式為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