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藝文書香及紀錄片文化活動推廣補助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20828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0)文建貳字第 2000629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貳字第 09131 14669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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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已立案之藝文團體、基金會或其他經立案之團體。
第 3 條
補助項目分為藝文推廣、書香文化推廣及紀錄片推廣。
前項補助為軟體文化活動,不包括硬體建築及設備。
第 4 條
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得申請藝文推廣補助:
一、各類文學獎。
二、節慶藝文活動。
三、台灣現代文學作品外譯出版及相關交流活動。
四、災區心靈重建藝文活動。
五、弱勢語文推廣活動。
六、其他相關藝文活動
第 5 條
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得申請書香文化推廣補助:
一、讀書會領導人、故事媽媽等相關人才之培育。
二、書香資訊刊物之出版推廣活動。
三、書香網站建置及推廣活動。
四、書香演講、座談或研討會。
五、災區心靈重建書香文化活動。
六、國際及兩岸書香文化交流推廣活動。
七、其他相關書香文化推廣活動。
第 6 條
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得申請紀錄片推廣補助:
一、文化紀錄片之製作、推廣。
二、參與國際性紀錄片之影展及會議。
三、影像文化資產保存、修護及資料蒐集出版等活動。
四、國際及兩岸紀錄片交流推廣活動。
五、其他相關紀錄片推廣活動
第 7 條
前三條申請者應填寫補助經費申請表及計畫書各一份,計畫書載明下列事
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計畫執行之期程
四、計畫進行之方法
五、計畫執行之進度
六、經費需求表
七、經費來源
八、人力編制
前項申請書表至少應於活動開始二個月前提出,以郵戳為憑,逾期者不予
受理。申請案件未依規定提出者,得請其於一週內補正,未補正者,退回
其申請。
第 8 條
同一申請者全年至多補助三案,總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但
活動內容對整體文化發展有重大助益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受理申請後,由本會依公開公正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徵詢相關專家學
者意見。
本會對於依本辦法所提之申請,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必要時得於原處理
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第 10 條
本會個案之實際需要,得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採多次撥款者,本會得要求
提階段性成果報告。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檢具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資料,送
本會核銷。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