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際文化獎章頒發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文化部最後異動 20200603已廢止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參字第 0922115 8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1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6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9 條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文化部文人字第 10910225642 號令發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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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2 條
國際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頒發對象如下:
一、對國際文化交流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深具勛績者。
二、從事有關國際文化交流之學術研究,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就者。
三、在國際間熱心支持我國國際文化交流工作,促進國際了解,具重大貢獻者。
四、前三款以外人員有功於國際文化交流工作者。
本獎章頒發對象不適用於業務有關之公務人員。
第 3 條
本獎章候選人之推薦方式如下:
一、國外候選人由我國政府機關(構)或駐外機構推薦。
二、國內候選人由本會推薦,並得洽請其他政府機關(構)與民間團體等推薦。
前項各機關(構)或團體推薦人數至多三人,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送交本會。但已依本辦法獲頒獎章者,不得再度推薦。
第 4 條
本獎章候選人之推薦,由推薦機關(構)或團體填具候選人具體事蹟表及有關證明文件,送本會提審查委員會審查。
第 5 條
本會設審查委員會,負責本獎章候選人之審查。
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九人至十一人,除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外,另聘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七人組成。
審查委員,任期二年。任職期間因故無法擔任審查工作者,由繼任人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及交通費。
第 6 條
國外候選人由本會就推薦之資料初審後,送審查委員會複審。國內候選人由本會逕送審查委員會審查。
審查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得獎人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審查委員會會議於每年七月或八月間擇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7 條
本獎章頒發名額,每年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但實際頒發名額得由審查委員會視候選人事蹟決定之。
第 8 條
本獎章之式樣、圖說及中、英文證書,由本會另定之。
第 9 條
本獎章之頒獎,採公開儀式,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國內得獎人與國外得獎人,於同一典禮頒發獎章。
二、國外得獎人,由本會邀請本人及眷屬一人於國慶期間來臺受獎,其停留期間以七日為原則。
三、國外得獎人,未克來臺受獎者,得由當地或鄰近我國駐外機構最高代表代頒獎章。
四、受獎人死亡者,本獎章得追頒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