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80225已廢止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411
  1856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51108
  10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原名稱:華山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新名稱:華山文化園
  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51120
  4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721
  04329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向本園區借用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