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50910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030285A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5  條;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 1040120311B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 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 3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或其關係人 於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 察人或藝術總監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表決或決定。
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