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文化部最後異動 20161025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51127 51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藝秘字第 10530 03669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及設備(以下簡稱場地設施),其範圍如下:
一、戲劇館:包括表演廳、多媒體簡報室。
二、曲藝館:包括實驗劇場、傳習教室。
三、會議場地:包括交誼廳、行政大樓三樓簡報室。
四、其他設備:鋼琴(YAMAHA S6) 、數位鋼琴(YAMAHA GVP309PE)。
第 3 條
本中心場地設施開放,應徵收場地設施使用費,並得酌收保證金,其應收
費額如附表。
第 4 條
本中心場地設施開放所收取之場地設施使用費將依法全數繳入國庫。
第 5 條
使用本中心場地設施須遵守本中心場地設施及設備使用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