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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參字第 09631 100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國立臺灣美術館國美推字第 1063001 97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國立臺灣美術館演講廳場地暨設備使用收費標準;新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國立臺灣美術館國美推字第 112300088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提供使用時,申請人應遵守本館場地及設備使用注意事項,並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本館演講廳、多媒體講堂、大門廣場、美術園區(星光草坪、下凹庭園)及碑林廣場。
本館場地以提供本館舉辦活動為優先,其他機關、團體、公司均可提出申請,惟其所舉辦活動需非營利性且不得有涉及宗教、政治等行為,並合乎本館營運目標或具有藝術文化性質。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前十五日內繳清使用規費。使用期間如有超時使用情形,視為場地使用之延續,其計費方式同收費基準,並應於使用結束日後七日內補繳場地及設備使用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構)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二、本館與館外機關(構)合作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三、館外機關(構)主辦、本館協辦之活動,場地使用費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依收費基準五折計費。
四、上級機關交辦所需者,未編列場地使用費時,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