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文化部最後異動 20121001已廢止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6112119
  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
  日變更為文化部,第 2  條之附表所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文化部文創字第 10120356931  號令發布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