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文化部最後異動 20220114已廢止
沿革(16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8210212 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100100393 4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原名稱:嘉義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新名稱:嘉義文化創 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 日變更為文化部,第 2 條之附表所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文化部文創字第 10520265202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新名稱:嘉義文 化創意產業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四日文化部文創字第 11120010772 號令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本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使用本場地應遵守本場地使用申請要點相關規定。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