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文化部最後異動 20191105已廢止
沿革(15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
  備處文資籌四字第 0981108068-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
  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貳字第 100301727
  8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景美文化園
  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新名稱: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
  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3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人權綜字第 1
  012000665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綜字第 108300240
  01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為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範圍。 本場地設施使用申請資格為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等。
第 3 條
本園區提供申請區內之空間場地使用,應徵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如係文化部及所屬機關主辦或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須由文化部及所屬提出場地使用申請),免收相關費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