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藝秘字第 10030 0228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藝秘字第 1 0430025832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訂定之。
1向本中心申請住宿工藝交流會館,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住宿費,收費基準
2如附表。
1本標準所訂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2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