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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文化部文藝字第 10320082312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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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利益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2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3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或其關係人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本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討論、表決及決定。
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違反本準則規定,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辦理。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