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國立臺灣文學館文學展字第 104300049 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九日國立臺灣文學館文學北字第 112300018 92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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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使用齊東詩舍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