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文化部文創字第 1053007616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八日文化部文創字第 11020382172 號令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使用本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