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臺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菸倉庫及其戶外廣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文化部最後異動 20210928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文化部文創字第 1053007616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八日文化部文創字第 11020382172  號令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使用本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