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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彰美行字第 10630 0137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三日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彰美行字第 11330 002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1本館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包含室內場地及室外場地。
2室內場地使用範圍:游藝堂、實驗劇場、會議室、視聽教室、工藝教室、舞蹈教室、綜合教室A、綜合教室B、研習教室一、研習教室二、研習教室三、聯誼廳。
3室外場地使用範圍:地景廣場、叢林廣場及藝文廣場。
借用人向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有關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各項相關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