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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文化部文創字第 10820025174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施行之日(一百零 八年二月十二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準則依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2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3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院長或其關係人於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本院)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本院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事或院長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討論、表決及決定。
董事、監事或院長有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或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有確實證據,得予解聘。
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