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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藝技字第 1 093002401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藝技字第 1143000556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 條條文 (原名稱: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陶工坊設備使用收費標準;新名 稱: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陶藝研發實驗室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本標準所稱實驗室設備,指陶藝研發實驗室所保管之各式電窯與球磨機。
2本實驗室設備使用申請資格為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或設籍於中華民國年滿十八歲以上之個人。
使用陶藝研發實驗室設備,應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使用電窯依使用規格與方式不同收費數額如下:
(一)大型電窯:素燒每次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氧化燒每次新臺幣一千六百五十元;還原燒每次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中型電窯:素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三百元;氧化燒每次新臺幣一千四百元;還原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小型電窯:素燒每次新臺幣一千零五十元;氧化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元;還原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二、申請使用球磨機依使用機型不同收費數額如下:
(一)大型球磨機: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二)快速球磨機:每次新臺幣六百元。
本收費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