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七日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資綜字第 110301032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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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