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竹美行字第 11230 0063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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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申請單位向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