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最後異動 20130101已廢止
沿革(14 筆)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四月一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64)秘字第 0793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75)青人字第
  0012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及編製表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86)青輔人字第 0
  0185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編製表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89)青輔人
  字第 009634 號令修正發布 4、4-1、4-2  條條文及第 8  條之編制表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人字第 910043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 8  條之編制表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廢止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秘字第 1
  012561295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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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發展之需要 ,培養青年專業技能,並輔導其就業,特依據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規 定設置「青年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 2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主任一人 ,襄助中心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四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教務科: (一) 訓練課程、教務計畫之擬定事項。 (二) 教材之編審、訓練師之洽聘事項。 (三) 受訓青年招考事項。 (四) 教學成績考核、學籍管理及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二、實習科: (一) 實習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 受訓青年實習之指導與管理事項。 (三) 實習器材設備之計畫及各項機具之保管、維護事項。 (四) 其他有關實習工場事項。 三、輔導科 (一) 輔導計畫之擬定事項。 (二) 受訓青年生活管理、品德陶冶及就業輔導事項。 (三) 課外及康樂活動事項。 (四) 其他有關輔導工作事項。 四、總務科 (一) 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 財產物料之採購、保管、維護及收發事項。 (三) 警衛、環境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管理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置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由本會組織條例所定員額調用;置 科長,由本會適當人員或訓練師兼任之。
第 4-1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4-2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 5 條
本中心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及助理訓練師,均為聘任。
第 6 條
本中心為提高青年職業訓練素質,得聘請專家及工商企業界人士組織各種 委員會研究改進訓練有關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為擴大青年就業效果及提高訓練成效,得與有關單位簽約合作辦理 訓練,其合約另訂定。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編制表 │ ├───┬────┬─────┬───┬───────────┤ │單位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 │主任 │ │ (一) │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 │ ├───┼────┼─────┼───┼───────────┤ │ │副主任 │ │ (一) │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 │ ├───┼────┼─────┼───┼───────────┤ │ │科長 │ │ (四) │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其│ │ │ │ │ │中二人得由訓練師兼任。│ ├───┼────┼─────┼───┼───────────┤ │ │專員 │薦任 │一 │ │ ├───┼────┼─────┼───┼───────────┤ │ │正訓練師│聘任 │六 │一 依「職業訓練師甄審│ │ │ │ │ │ 遴聘辦法」辦理。 │ │ │ │ │ │二 視需要得將其員額暫│ │ │ │ │ │ 以副訓練師名義聘充│ │ │ │ │ │ 。 │ ├───┼────┼─────┼───┼───────────┤ │ │副訓練師│聘任 │一二 │一 依「職業訓練師甄審│ │ │ │ │ │ 遴聘辦法」辦理。 │ │ │ │ │ │二 視需要得將其員額暫│ │ │ │ │ │ 以副訓練師名義聘充│ │ │ │ │ │ 。 │ ├───┼────┼─────┼───┼───────────┤ │ │助理訓練│聘任 │一八 │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 │ │師 │ │ │辦法」辦理。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五 │ │ ├───┼────┼─────┼───┼───────────┤ │ │辦事員 │委任 │六 │ │ ├───┼────┼─────┼───┼───────────┤ │ │書記 │委任 │三 │ │ ├───┼────┼─────┼───┼───────────┤ │會計室│會計主任│薦任 │ (一) │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 │ ├───┼────┼─────┼───┼───────────┤ │人事室│主任 │薦任 │ (一) │由本會適當人員兼任。 │ ├───┴────┼─────┼───┼───────────┤ │ │ │五一 │ │ │ │ │ (八) │ │ └────────┴─────┴───┴───────────┘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訂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