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區創辦生產事業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00814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九月七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71)秘字第 3993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九月八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75)青創字第 078
  26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89)青輔壹字第
  005830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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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區創辦生產事業,特訂定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 區創辦生產事業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2 條
申請在幼獅工業區購買土地、廠房、設廠之青年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但合於第七條第二 款及第四款規定者,其年齡放寬至五十歲。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但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創業之特殊經驗 或發明者,不在此限。 三、服役期滿或依法免役。 四、品德良好無不良紀錄。 五、有具體可行之創業計畫。 六、為該生產事業之主要出資人。
第 3 條
申請人在同一生產事業中之出資總額,不得低於該生產事業資本總額百分 之五十一,申請人之一應為該生產事業之代表人。
第 4 條
已於幼獅工業區內設廠廠商增資、改組、轉讓時,其出資人、參與人及受 讓人之條件應適用前二條規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准股票上市之公司除代表人外之股東。 二、於幼獅工業區開發前即在區內設廠公司之代表人。 三、承租幼獅工業區內廠地、廠房設廠者,但其承租以一次為限,租期最 長不得超過五年。 四、於幼獅工業區設廠滿五年者。
第 5 條
左列生產事業不得在幼獅工業區內設廠: 一、具有污染性而無適當防範處理方法者。 二、生產過程中容易燃燒、爆炸或有毒害性液體洩出者。 三、作業過程中有礙公共安全者。
第 6 條
申請人應填具購地申請書,連同創業計劃送幼獅工業區開發單位,轉送行 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核轉經濟部工業區土地出售審查小組審定之。 屬分期計畫者,除應敘明各分期之計畫內容外,其創業計畫內容,應包括 生產作業、財務、營運預估、土地使用等。
第 7 條
左列各款生產事業申請購買廠地、廠房得予優先核定: 一、合於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獎勵類目及標準,新投資創立者。 二、引進新技術、新方法而能提高技術水準者。 三、海外留學生或華僑回國創辦者。 四、原經輔導創業有案,業績優良者。
第 8 條
幼獅工業區土地,按核定售價出售予審查合格之申請人,並由有關金融機 構提供購地地價總額百分之七十抵押貸款,自貸放日起分七年償還。
第 9 條
承購幼獅工業區土地自行興建廠房者,由有關金融機構貸給廠房實際造價 百分之七十之抵押貸款,並按照建築進度分期撥付之,自第一次撥付日滿 一年之日起,分十年償還本息。
第 10 條
在幼獅工業區創設之生產事業,其採購之機器設備,得向行政院青年輔導 委員會申請,轉洽指定之公營金融機構,給予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之貸款。
第 11 條
在本工業區創設生產事業,其設廠及營運管理,得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給 予指導。
第 12 條
在幼獅工業區創設生產事業者,其員工得享受本區內之福利及育樂設施。
第 13 條
在幼獅工業區設立之生產事業,其土地及廠房之建築與使用,除依有關法 令外,並應遵守幼獅工業區各種規定。
第 14 條
購買幼獅工業區土地及廠房,按核定之計畫完成使用後,如擬以其一部或 全部出租或出售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承租人或承受人之資格及 條件應合於本辦法之規定。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