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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秘字第 0970007374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秘字第 1060004588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原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備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國立故宮 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秘字第 1090013 13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秘字第 11100 132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秘字第 1130010 71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施,為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北部院區之文會堂、正面廣場、至善園、第一展覽區大廳(地下一樓與一樓)及展場;南部院區之集賢廳、中庭廣場、慶典花園草坪區、藝文劇場、一樓公共空間、二樓大廳及展場、兒童創意教室。
1使用本院之場地設施,其收費如附表。
2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院核准後,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一、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
(一)提供上級機關或配合各級機關學校於本院辦理教育、政策推廣活動。
(二)各機關學校舉辦公益性、全國性、國際性或具藝術文化價值之活動。
(三)依政府採購法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辦理本院教育推廣活動,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二、其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