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法務部最後異動 20121211已廢止
沿革(14 筆)
1.中華民國三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年十月十三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4.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十三日法務部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
  (原名稱:司法行政部司法法規檢討整理委員會組織規程;新名稱:法
  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7.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法務部(86)法令字第 000366 號令修正發
  布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90600948 號令修正發布
  第 2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102126920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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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法制事務、研討有關法規及法律問題,依 本部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設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及立法案件之彙辦事項。 (二)本部年度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及彙辦事項。 (三)本部法規動態之統計及管制事項。 (四)本部法規之蒐集、彙整及編纂事項。 (五)不屬本部其他各單位主管法案、法規命令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六)本部各單位辦理有關法規事務之協助及會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行政院及其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法規研修之諮商事項。 (二)出席行政院或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召集之法規研 修及協調會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三、第三科: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推動 之諮商及協調事項。 (二)行政院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三)本部人權保障事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前項分科辦事,得視業務及實際需要為必要之調整;對於特定事項,並得 指派專人處理之。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 一人,襄理會務,由部長指定之人兼任。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由部長就本部 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 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之。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或專門委員中派兼之,承主任委 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行政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 法定員額內派充之,辦理本會業務。
第 6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 8 條
本會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委員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構 或學者、專家協助研究。
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第 10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部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