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4790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19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01311 號 令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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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1直轄市或縣 (市) 各設行政執行處。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合設
2行政執行處;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行政執行處,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3。
4前項轄區之劃分或變更,由行政院核定之。
1行政執行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事項。
二、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審議、處理事項。
三、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之聲請、執行事項
2。
四、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其他事項。
1行政執行處依業務繁簡及轄區面積大小,分為三類,其適用類別由行政院
2核定之。
1各類行政執行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由主任行政執行官一人監督各
2該組事務。
1行政執行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庶務、議事、
2編印、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1第一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並指
2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
3十職等;行政執行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
4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
5等;專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執行書記官二十四人至
6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十三人
7,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
8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行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辦事員一人或二
9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
10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第二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
2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3等;行政執行官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職務
4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5;執行書記官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6七職等,其中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二人或三人
7,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行員十四人至十六
8人,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
9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第三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
2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3職等;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職
4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執行書記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
5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6八職等;組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
7行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
8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第二類
2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
3員兼任,專任者,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
4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第
2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各置會計員一人,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
3員兼任,專任者,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4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第
2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各置統計員一人,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
3員兼任,專任者,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
4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
2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