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法務部最後異動 20080301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台 45 法字第 5396 號令核定  
2.中華民國七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法務部法 70 令字第 3044 號令核定修正
  全文 9  條;並自下達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81302833 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九十七年三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規程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訓練法規之編訂、審議事項。 二、關於訓練工作計畫之擬訂、審查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內外小組訓練之指導、考核與登記事項。 四、關於訓練材料之蒐集與訓練刊物之編輯、審查及發行事項。 五、關於本局內外各單位之康樂活動設計、指導事項。 六、幹部訓練所業務設計、指導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均簡任;擔任訓練工作。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輔佐主任委員處理會 務。均由局長就委員中指派之。
第 5 條
本會置祕書一人,由局長指派委員兼任之;協助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辦 理一切有關會議事項。必要時,得請局長調派本局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 協助辦理。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兩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 集之。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會議時,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分請本局各業務主管人員列席商 討。
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決議案,陳報局長核准後執行。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下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