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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70)台法字第 8995 號函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75)台法字第 15044 號函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法務部(89)法令字第 002146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3 條 5.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法務部(90)法人字第 026141 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考試院(90)考台組貳一字第 090000216 7 號函核定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81303473 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法務部調查局省(市)縣(市)調查處站組織規程;新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法務部調查局為實施全國性調查、保防業務,依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法務部調查局各省(市)及航業調查處(以下簡稱調查處)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家安全維護事項。
二、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三、重大經濟犯罪、洗錢及毒品防制事項。
四、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五、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
六、機關保防及全國保防、國民保防教育事項。
七、通訊監察及科技支援事項。
八、上級機關特交之各類調查、保防事項。
調查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得置副處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調查處得置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1省調查處所屬縣(市)調查站,依各該縣(市)人口,區分如下:
一、人口在六十萬以上之縣(市),設甲種縣(市)調查站。
二、人口未滿六十萬之縣(市),設乙種縣(市)調查站。
2省調查處為專責辦理或機動支援各類犯罪調查業務,得分區設工作站。
3前二項之調查站及工作站依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
直轄市調查處得依行政區或業務性質設調查站,另為專責辦理各類犯罪調查業務,得設工作站,均得分組辦事。
1航業調查處依業務需要,得於各港埠地區設調查站,並得分組辦事。
2航業調查處為專責辦理或機動支援各類犯罪調查業務,得設工作站,並得分組辦事。
1調查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