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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70)台法字第 0423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70)台法字第 8995 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法務部(89)法令字第 002146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1 條 5.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法務部(90)法人字第 026141 號函修正全 文 11 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考試院(90)考台組貳一字第 090000216 7 號函核定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81303473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程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1法務部調查局設航業海員調查處 (以下簡稱本處) ,依法辦理有關海上及
2沿海 (江) 、港口地區航業及海員之調查、保防事項。
1本處設七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2一 第一科:國情調查及資料登記、統計事項。
3二 第二科:保防事項。
4三 第三科:偵防事項。
5四 第四科:經濟犯罪、洗錢及毒品防制等有關事項。
6五 等五科: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等有關事項。
7六 第六科:科技偵蒐、通訊監察等有關事項。
8七 第七科:文書、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1本處置督察、專門委員、秘書、技正、科長、調查專員、組長、專員、報
2務長、台長、調查員、科員、技士、機務員、報務員、助理員、書記。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2事項。
1本處依業務需要,得於各港灣碼頭設調查站,並得分組辦事。
2前項各調查站置主任、副主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
3派充之。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法務部調查局核定之。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