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三日法務部(70)法會字第 8334 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 1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五日法務部(84)法令字第 11005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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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據會計法、國庫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
1各級法院檢察處除經費類款項之收支,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外,凡歲入
2法收款、刑事保證金及贓證款物、票據有價證券之經收、發還、繳庫 退
3庫,暨各項收入憑證之管理,悉依照本規則辦理。
1各法院檢察處出納室附設收費處,主辦出納人員承機關長官之命,暨主辦
2會計人員之指導,分別綜理前條一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
3之出納、保管、移轉、事務,並得視事務之繁簡,增設助理員一至三人,
4襄助辦理。
1收費處依本規則之規定,經收及發還各項財物,除法收款之繳庫、退庫、
2暫收款之處理,另按規定辦理外,應設置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各類
3備查簿,依左列收入及發還項目,暨應具備之單據、憑證、收入日報表等
4按時登記之:
一、經收之部
(一) 法收款
51 罰金、罰鍰
62 沒收沒入金
73 沒收物變價
84 其他司法收入
(二) 保管款
91 刑事保證金
102 贓證物款
(三) 暫收款
11不屬於法收款及保管款之款項
(四) 保管品
1當事人繳納各種款項,應提出該管法院檢察處執行命令,或其他書類向主
2辦業務單位請求填發繳款通知,送經收費處查對無訛後,按其款項類別,
3案號、金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法收款
4由收費處複製統一收據一式五聯,經填單人員核章,送駐收國庫點收
5款項,加蓋日戳及印章,隨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發交繳款人收執
6,第三聯送主辦單位查對,第四聯逐日附入征收款收入日報表送會計
7室核製傳票,月終彙送審計機關,第五聯由國庫駐收人員抽存。
8無國庫駐收之法院檢察處,其款項應由主辦出納人員經收,免填國庫
9抽存之第五聯。
二、保管款
10由收費處複製收據一式五聯,經填單人員核章,送駐收國庫點收款項
11,加蓋日戳及印章,隨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發交繳款人收執,第
12
1出納室收受刑事案件貴重贓證物品應由主辦出納人員點收無誤後,填具貴
2重贓證物品收據一式五聯,加蓋收受日期及印章,隨以第一聯為存根,第
3二聯發交繳納人收執,第三聯送主辦單位查對,第四聯逐日附入貴重贓證
4物品 (保管品) 收入日報表、送會計室核製傳票,第五聯由出納室向國庫
5申請保管,取回保管品寄存證,作為發還保管品之憑證。
6前項保管品,如係原封保管,應由主辦出納人員會同書記長、主辦會計人
7員 主辦總務人員眼同封誌,加蓋私章,拆封時亦同。
1出納室及收費處經收第四條各款之現金,如當事人以銀行票據繳納者,應
2以銀行本票、國庫支票及銀行保付劃線支票為限。
1警察機關隨案移送之罰金及刑事保證金,其處理程序如左:
一、收發室收到隨案移送之罰金或刑事保證金,經點收給據後,應登入專
2設附有現金及票據 (限於本規則第七條所列之票據) 案件收文簿內,
3並由罰金執行單位填具收受罰金或刑事保證金通知,連同款項,於當
4日移送收費處核收。
二、收費處收到送繳之罰金或刑事保證金,即依據收受通知,依照第五條
5之規定,複製統一收據或聯單分送有關單位。
1訴訟當事人在辦公時間外,繳納之罰金或刑事保證金,其處理程序如左:
一、由出納室依據繳款通知,填具臨時收據,向繳納人點收無誤後,加蓋
2日戳及印章,應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發交繳納人收執,第三聯送
3承辦單位附卷。
二、出納室收到上項罰金或刑事保證金,應即登入代收罰金或刑事保證金
4登記簿,向承辦書記官取具原繳款通知,連同經收款頂,於次日上午
5九時前,點交國庫駐收人員或收費處核收無誤後,除罰金部分依第五
6條之規定,開具統一收據分送有關單位辦理外,刑事保證金部分,填
7具保證金收據一式四聯,加蓋日戳及印章,隨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
8聯送出納人員,第三聯送會計室,第四聯送代庫銀行。
9無國庫駐收之法院檢察處,其款項應由主辦出納人員經收,免填代庫
10銀行之第四聯。
11前項罰金收據及保證金聯單之第二聯,送由出納人員處理,以備換回
1各級法院檢察處收發室經收之郵寄現金票據 (限第七條所列之票據) ,其
2處理程序如左:
一、收發室收到訴訟當事人郵寄匯票或支票,即依據郵寄人之姓名,或機
3關團體名稱金額等,填具收入匯票、支票等登記單一式四份,連同票
4據,移送駐收國庫收費人員或收費處點收,加蓋日戳及印章,除以第
5二聯抽存外,將一、四聯退還收發室,第三聯由收費處收存 (第一聯
6為收發室存根,第四聯送機關監印人員) 。
二、收費處收到前項收入匯票、支票登記單第三聯,即根據姓名金額,填
7具暫收票款聯單一式四聯,隨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送承辦單位,
8第三聯送會計室核製傳票,以暫收款科目收帳,第四聯送代庫銀行。
三、承辦單位收到前項暫收票款聯單第二聯時,即照繳納人之姓名,查對
9分案簿,分發承辦人員就其所遞訴狀記載案由、案號,填具收受案款
10通知,一式二聯,以第一聯送會計室查核轉帳,第二聯存查。
四、收發室經收前項票據及現金,如當事人所遞訴狀書類已載明案由 案
1國庫未派員駐收之法院檢察處,出納室經收款項,除保管款及暫收款,應
2按日結算,編製各項收入日報表,並填具國庫專戶存款書,將款繳納國庫
3代理之銀行後,以第一聯存查聯由國庫抽存,第二收據聯存出納室,第三
4報查聯連同收入日報表送會計室核製傳票外,法收款項,應依國庫法施行
5細則第九條之規定,填具繳款書,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國庫,並以第一收據
6聯,連同收入日報表送會計室核製傳票,第二通知聯由收款國庫代理銀行
7存查,第三報查聯由收款國庫報繳總庫,第四回證聯送主管收入機關,第
8五證明聯存查,第六存根聯存繳機關。
1各級法院檢察處發還各種案款或貴重贓證物品,應由主辦業務單位承辦人
2員依據有關書類核對原案,製作發還通知一式三份,經單位主管核准後,
3隨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附卷,第三聯通知會計室製票發還。
4前項發還款項,如具領人,距該檢察處較遠,而發還金額較小,(暫定一
5千元以下主管機關可視物價指數機動調整。) 可利用郵匯發還,其處理程
6序 (1) 業務單位向當事人寄發發還通知時附委託書及空白收據。 (2)
7當事人填寫委託書 (委託該法院檢察處交郵代匯,並同意郵匯費在發還款
8內扣除) 及收據 (註明身分證號碼、住址貼足千分之四印花稅票或繳還原
9繳款收據免貼印花) 以雙掛號寄還原業務單位 (3) 由業務單位轉知會計
10室辦理發還手續。
1會計室接到承辦業務單位通知發還,或轉發各種案款,應即查對登記卡無
2誤後,製作支出傳票,逕送出納室開具國庫支票,連同複製發還領據一式
3三份,一併送主辦會計人員機關長官核章完畢,隨將發還三聯領據,請具
4領人簽名蓋章,並註明國民身分證號碼及詳細地址,由出納室核驗相符後
5,將國庫支票交領款人收執,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送主辦單位查對,
6第三聯附入支出傳票送還會計室登帳。
7暫收款之發還或轉發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外,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8凡繳回原發給之收據具領者,第一項之規定應填製之三聯領據,具領人得
9免再簽名蓋章,並貼用印花外,應由出納室在三聯領據上加蓋「發訖」之
10印戳,並將原發收據,予以註銷,附入第三聯送會計室,第一 二聯照原
11規定辦理。
12
1各項收費聯單及收據,應先編列號數,每日順號連接使用,不得缺號或塗
2改。所有金額各欄之數字,應以大寫填列 (例如:壹、貳) ,不得省略潦
3草,遇有因繕寫錯誤,而致缺號之聯單收據,應由經辦人員檢同原件聲敘
4理由,並送機關長官核准註銷送會計室辦理。
5會計室收到前項聯單及收據,除核算金額外,並應檢查有無缺號或塗改,
6如有不符情事,須退還出納室查明更正後再行登帳。
1各項保管款、暫收款、保管品、之發還及轉發,各級有關人員應負左列責
2任:
一、主辦檢察官應負審核應否准許及複核發還通知之責。
二、贓證物庫承辦書記官應負查卷核對及填發通知之責。
三、主辦出納人員應負查驗領款人國民身分證、詳細住址、核對印章,及
3其金額是否相符之責。
四、主辦會計人員應負查核原繳款人及應受領人案號、案由、姓名及其金
4額是否相符之責。
5前項主辦人員或承辦佐理人員,如有違誤,致公款遭受損失,或因處理延
6宕,使當事人權益有所損害時,除依法負賠償責任外,並依有關法規分別
7議處。
1各級法院檢察處經管財務人員,應遴選適當人員充任,並取具殷實舖保或
2可靠之保證人保證,載明負賠償公款之責任,每隔半年對保一次。保證人
3如有異議,應於事前向原具保之機關聲請退保,獲得同意,經被保證人從
4新覓保後,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1本規則各項收入憑證之管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收費處所需各項收入憑證,應由領用人按實際需要,填具請領 (銷號
2) 表一式三份,加蓋印章,填明種類、單位、數量 (字軌號碼部分,
3由領用人查填,請領部分由保管人員查填) ,連同使用完畢之收入憑
4證存根聯 (第一次請領者免) ,逕送主管出納人員核轉機關長官或授
5權代簽人核准後,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三聯由領用人持向保管人
6員查驗銷號換發新證。保管人員於換發新證時,應設置各項收入憑證
7,領用登記表,依據請領表填明領用人姓名、憑證字軌、號碼、計用
8張數等項,送領用人員簽收。
二、領用人員領到已蓋用機關印鑑之各項收入憑證,應妥慎保管,注意使
9用。使用完畢時,並將存根聯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加具封面,填明
10名稱、單位、數量、字軌起訖號碼等簽章證明,連同存根聯移送保管
11人員驗收銷號。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二、發還之部
(一) 保管款
131 刑事保證金
142 贓證物款
(二) 暫收款
15不屬於法收款及保管款之款項
(三) 保管品
16貴重贓證物品
(四) 其他依法應辦退庫發還款項。
(五) 前列各款單據憑證格式另定之。
13核製傳票,第五聯由國庫駐收人員抽存。
14無國庫駐收之法院檢察處,其款項應由主辦出納人員經收,免填國庫
15抽存之第五聯
三、暫收款項,比照保管款規定辦理。
11號、款別、金額等,應即洽請主辦單位查填收受案款通知,交由收發
12室連同所收票款逕向收費處繳納,取回第二聯收據存查,免以暫收款
13科目處理。
13印花外,其餘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三、保管人員收到前項存根聯及銷號表,應於表上加蓋印章,除以第一聯
12連同存根聯送檔案室簽收外,第二聯退還領用人,第三聯存查。
四、保管人員保管各項收入憑證,應於每月月終依據領用登記表領用數量
13,及當月份新收數上月結存數,計算本月份結存數量核對庫存後,編
14具各項收入憑證結算表三份,經有關人員核轉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
15核章完畢,以一份送主管總務人員備查,一份送會計室核存,一份連
16同有關各表合訂成冊,以備稽核。
五、領用人員如遇調職或離職時,其所領用之各項收入憑證,不論已未使
17用完畢,均應專案列冊,報請主管派員監交後任接收,無人接辦者,
18得暫由總務科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