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40804967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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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律師申請聘僱或展延聘僱外國人之許可,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